7月25日,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和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共同發布調研報告,稱當前村官職務犯罪數量陡增,僅南京市2011年查處的村官職務犯罪就較上年增長100%,其中,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大案比重,比同期其他職務犯罪案件高出12.45%。
7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村官為何成腐敗重災區》一文,以“廣州市白云區81名干部被立案查處,其中村社干部43名”為典型案例,重點分析了村社干部成違紀違法重災區的原因。
綜觀一些村官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權力過分集中,缺乏監督制約。如多數農村的拆遷、農墾、水利和基建等決定權往往掌握在村兩委主要負責人手中,其他成員難以參與決策;其次,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定期將村務公開,其中包括財務收支情況等。但實際上,財務管理混亂給村官權力濫用提供了空間,很多村的財務管理存在白條、假票據入賬等現象。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村官自身素質不高。文化層次較低,法律意識較差,有些村官連何謂收受賄賂、何謂正常人情往來都劃不清界限。
目前,一支20多萬人的大學生村官隊伍正在全國各地的基層一線服務,村官腐敗現象愈發嚴峻的態勢,也給大學生村官敲響了警鐘。如何時刻繃緊廉政這根弦,做到不為名所困,不為利所惑,成為當下必須正視的現實話題。
然而,一些大學生村官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模糊認識,不利于構建“自省、自警、自律”的防護墻,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部分人認為自己只是助理崗位,只是配合村書記或者村主任做好工作,“做不了主”,村里的經濟活動參與的機會不多,不具備腐敗的前提和條件。但是,四川簡陽市25歲的女大學生村官辜某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辜某也不是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卻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戚、朋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著物,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80余萬元,從中獲取“回扣”,最終被判入獄。
也有一部分人認為自己在經濟薄弱村任職,對外交往活動少,招商引資項目少,村集體經濟收入少,不需要擔心什么“誘惑”,可事實并非如此。陜西華縣東陽鄉一個貧困山村的村支書,在國家扶貧搬遷專項資金發放期間,不如實上報搬遷人口;下發補助資金時,給農民少發或不發,涉嫌貪污公款至少10萬以上。如果平時不能做到防微杜漸,真到面臨誘惑的時候,很可能無法把持。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只要管好自己就行,別人貪不貪與自己無關,這種“獨善其身”的觀點也是不可取的。2010年,鄭州大學生村官張志所在的村獲得了一筆土地補償款,補償給村民后,多出來的63萬元被5名村干部瓜分。張志在拒絕分給自己4萬元的同時,因怕得罪人而選擇了沉默。半年后東窗事發,張志因為被牽涉進案,受到了檢察機關的傳喚,雖最后免于責任追究,但他的村官生涯卻因此染上了污點。
大學生村官經受過高等教育,不僅文化素質高,法律意識也比上一輩村官要強許多,在預防基層職務犯罪中,不但自身要防微杜漸、清廉做事,更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促進村務公開,規范村務行為,引進監督機制,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